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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权力项目公示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种类依   据最低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许可权

《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许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30日


根据国家发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收费标准: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型号省级150元,市、县级100元;每个系列省级1500元,市、县级800元,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型号160元,每个系列800元。(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3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第十六条

7日

依据: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第59号)收费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由省级以上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15日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证书费每证10元,考核费每项310元。(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半年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申请考核证书每证10元国家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许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授权证书费10元,考核费省级机构每个1500元,市级机构每个1000元,县级机构每个600元(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30日

依据黑劳发(1998)31号文件收费(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证)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 当日不收费(地市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9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70日初审不收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国家局发证)
 
10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办证审批权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108元/证

11商品条码注册审查备案审批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日不收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国家局备案)
1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查备案审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当日不收费
1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审批权《黑龙江省标准化法条例》第三十条 当日不收费
1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审查审批权

《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30日不收费
15对辖区内企业、市场的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权

《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本部门内法律法规

 不收费
16制定牡丹江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权《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不收费( 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17接待、调节产品质量投诉行政调解权《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不收费
18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监督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不收费
19对全市认证认可行为进行检查管理检查权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不收费
20对全市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管理检查权《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不收费
21对全市计量工作检查指导检查检查权《计量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不收费
22对全市食品卫生的检查管理检查权《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不收费
23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检查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不收费
24对全市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权《计量法》第二十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黑价联字〔2003〕第59号)、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

25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文件
26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及其他本部门内法律法规

 不收费
27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计量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不收费
28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不收费
29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不收费
30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不收费
31对标准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不收费
32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强制权《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 不收费

    ●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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