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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权力项目公示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种类 | 依 据 | 最低审批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1 |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 | 许可权 |
《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 |
| 2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 许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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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 许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第十六条 | 7日 | 依据: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第59号)收费 |
| 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15日 |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证书费每证10元,考核费每项310元。(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
| 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许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半年 |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进行收费。 |
| 6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许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 |
| 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许可权 |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 30日 | 依据黑劳发(1998)31号文件收费(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证) |
| 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权 |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 | 当日 | 不收费(地市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许可权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70日 | 初审不收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国家局发证) |
| 10 |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办证 | 审批权 |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 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108元/证 |
| 11 | 商品条码注册审查备案 | 审批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5日 | 不收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国家局备案) |
| 12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查备案 | 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当日 | 不收费 |
| 13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 审批权 | 《黑龙江省标准化法条例》第三十条 | 当日 | 不收费 |
| 14 |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审查 | 审批权 | 《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30日 | 不收费 |
| 15 | 对辖区内企业、市场的行政执法检查 | 检查权 | 《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本部门内法律法规 | 不收费 | |
| 16 | 制定牡丹江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监督权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 不收费( 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 |
| 17 | 接待、调节产品质量投诉 | 行政调解权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不收费 | |
| 18 | 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监督权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 不收费 | |
| 19 | 对全市认证认可行为进行检查管理 | 检查权 |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 不收费 | |
| 20 | 对全市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管理 | 检查权 | 《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 不收费 | |
| 21 | 对全市计量工作检查指导检查 | 检查权 | 《计量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不收费 | |
| 22 | 对全市食品卫生的检查管理 | 检查权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 不收费 | |
| 23 | 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 | 检查权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不收费 | |
| 24 | 对全市计量器具的检定 | 监督权 | 《计量法》第二十条 |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黑价联字〔2003〕第59号)、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 | |
| 25 | 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 监督权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文件 | |
| 26 | 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及其他本部门内法律法规 | 不收费 | |
| 27 | 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计量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不收费 | |
| 28 | 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 不收费 | |
| 29 | 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不收费 | |
| 30 | 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 不收费 | |
| 31 | 对标准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权 | 《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 不收费 | |
| 32 |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 强制权 |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 | 不收费 |
●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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