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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质监局政务公开项目


一、计量工作公开内容


(一)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

1、办事内容
统一负责全市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3、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牡丹江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
(2) 首次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增项考核,应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办事程序
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情况决定书》——委托技术机构辅导及考核,出具《计量检定员考核委托书》——成绩合格者由办理部门发证——出具《计量检定员办理结果通知书》。
5、办事期限
办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申请人自己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办事结果
属办理部门管辖范围的计量检定人员,成绩合格者由办理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并将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7、办事纪律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依据办理各类计量业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考核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发证。
9、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

1、办事内容
对全市范围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不包括六种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含复查),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3、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复印无效);
(3) 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一份;
(4) 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一份(人数与生产、修理规模相适应);
(5)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办理型式批准)
(6)有关单位应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
4、办事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情况决定书》。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2)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后上报办理部门;
(4)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5)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
(6)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5、办事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6、办事结果
办理部门对考核合格单位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退回一份申请书;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并将不合格结果函告申请单位,将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7、办事纪律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依据办理各类计量业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考核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组织考核发证。
9、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三)计量标准办理

1、办事内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的考核发证。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01
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资料:
(1)新建计量标准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果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办事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
(2)办理部门对技术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委托考评员对资料详细审查,不合格的,发给《计量标准初审结果通知书》;
(3)组织考评员对计量标准进行现场考核,填写《现场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办理部门;
(5)办理部门审核《现场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6)对通过的项目颁发《计量标准证考核书》。
(7)不通过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说明不通过的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复查项目办理撤消手续。
5、办事期限
考核(复查)从受理之日起6个月之内完成发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5章2条,6章2、5条,8章2、3条)。
计量标准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计量标准现场考核不符合时,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视为考核不合格。
6、办事结果
考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并将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7、办事纪律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依据办理各类计量业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考核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办理《计量标准》的单位组织考核发证。
9、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四)计量授权办理

1、办事内容
(1)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3)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3、须提供的资料
(1)计量授权申请报告三份;
(2)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 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本项目计量检定人员检定员证复印件二份;
4、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通过科务会讨论,报主管领导同意,对申请单位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3)申请单位提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4)安排授权考核计划、实施现场考核;
(5)审批发证。
5、办事时限
接到申请后,办理单位6个月内完成审批、考核、发证工作。(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八条)。
6、办事结果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7、办事纪律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依据办理各类计量业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考核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办理《计量授权》的单位组织考核发证。
9、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五)办理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

1、办事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数据在产品质量、计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需办理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
2、办事依据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3、办事程序
  (1)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单位编制的体系文件以及实际运行和内审的情况;
  (3)组织现场进行技术评审、发证和审查换证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颁发证书,允许这些单位在有关场合下宣传其计量工作水平。
4、申请单位应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
(3)计量工作情况概述;
(4)计量管理制度。
5、办事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审,因企业整改原因,期限顺延。现场技术评审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位应提出复查申请。
6、办事结果
经确认合格的单位,颁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确认合格证书,并在办公场所予公示。
7、办事纪律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各项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依据办理各类计量业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建立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二、标准化工作公开内容


(一)采用国际标准办理程序

1、办事内容
采用国际标准
2、办事职责
对产品按照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
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号令《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4、办事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宁安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5、办事条件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6、办事程序
(1)采用国际标准的预审。
市属企业采标预审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料预审。
1)企业到资料预审部门领取《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申报表》并填写;
2)企业应准备的采标预审材料:
3) 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4) 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对比表;
5) 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设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全性能检验报告;
6)预审符合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由资料预审单位出具《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2)采标验收
1)企业将采用国际标准验收材料(一式四份)及预审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申请后,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布编号。颁发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
7、办事期限
市局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有效期5年。 办理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8、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办事内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办事部门
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股。
3、办事职责
依法对宁安市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
4、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
5、办事范围
在宁安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6、办事条件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
1)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3的有关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4)“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备案部门留存二份,企业二份;
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6)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7、办事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企业标准代号。在宁安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到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说明理由。
(2)起草企业标准草稿。
(3)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草稿审查。
(4)持企业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检测报告、标准备案登记表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8、办事时限
(1)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中签名,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表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
(4)企业产品标准每三年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后标准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填写通知单,并在十五天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2)废止标准的;
3)确认标准的。
(5) 企业修订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9、办事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三)办理商品条码

1、办事内容
商品条码。
2、办事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信息标准化管理条例》。
3、办事范围
在宁安市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
4、办事条件
企业办理商品条码须提供下列有效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标准。
5、申请程序
(1)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黑龙江分中心牡丹江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条码胶片订单、商品条码使用情况登记表、黑龙江省条码技术应用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条码系统成员申报审批表。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黑龙江分中心牡丹江工作站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分中心批准,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3)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后,向企业颁发“厂商代码通知书”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代码注册证”,并核发条码胶片。企业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6、印刷要求
(1)企业取得条码胶片后,应将条码印刷品设计方案提交省分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厂印制。
(2)条码印刷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送省条码质检站检验。
7、收费标准
(1)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所收款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汇款。
第一种:银行汇款
户 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帐 号:110060224010149084052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
第二种:邮局汇款
单 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裕中西里46号
收款人:财务部(收) 邮 编:100029
汇款金额(汇款单位必须与办理商品条码单位一致)
A、进出口公司:7000.00元
B、集团公司、总公司、总厂:4200.00元
C、一般生产企业:3000.00元
注:以上金额含两年维护费。(两年后每年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维护费1000.00元。每两年交一次,每次2000.00元)
(2)黑龙江分中心所收款项
省条码中心审批收:公告费300.00元、协会费300.00元、软件费500.00元、胶片费96.00元/每套正、负片。
方式:直接到省条码中心交款。
8、办事时限
最长取片时间为45天。
9、办事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三、质量管理工作公开内容


(一)黑龙江省名牌产品

1、办事内容:
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
2、办事依据
《黑龙江省“黑龙江名牌”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3、办事时限
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年3—9月份申报。
4、申请条件
在黑龙江省境内工业、农牧业、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在国内具有注册商标,特殊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产品必须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两年以上;
(3)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农牧加工产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等要具备,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水平),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90年代初的国际先进水平,质量稳定,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合格;
(4)产品销售面广,其产品在省外或国外市场销售占有一定份额,在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有较高的声誉;
(5)经济效益居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亏损企业不予评选;
(6)企业要宣贯GB/19000(ISO9000)系列标准,GMP等专业标准,积极开展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7)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
5、办事程序
(1)企业认真如实填写《黑龙江省名牌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近两年内主要用户名单,向所在市地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名牌评选办公室“;
(2)省名牌评选办公室组织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对申报产品通过发函或质量跟踪的办法,广泛收集用户和消费者意见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并组织行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评审;
(3)省名牌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及用户消费者的综合意见提出预选名单,提交省名牌审定委员会审定。
6、办事结果
审定通过后,颁发“黑龙江省名牌“奖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7、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二)中国名牌产品

1、办事内容
“中国名牌”产品申报
2、办事依据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3、办事时限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4、申请条件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办事程序
(1)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4)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5)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6)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7)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6、办事结果
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7、办事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三)生产许可证

1、办事内容
生产许可证办理。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办事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4、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5、办事程序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3)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5)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6办事结果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7、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四、食品安全工作办事内容


1、办事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3、办事时限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包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对于现场审查合格和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汇总表、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5、办事结果
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6、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585760。
 

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办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办事范围
全市范围的特种设备(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客运索道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种设备外)。
4、办事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特种设备是由持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在其许可范围内生产的(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B、锅炉房的设置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2)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锅炉压力容器
A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我局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第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第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
第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原件);
第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第五、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原件);
第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逐台填写《锅炉普查登记表》或者《压力容器普查登记表》一式两份。
B、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A中的第一、二、五、七项文件:
第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第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第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注: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2)气瓶
第一、《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第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②③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3)压力管道
A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
第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第三、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第五、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B、在用压力管道
第一、《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
第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第三、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第四、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第五、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4)电梯、起重机械
第一、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检验报告书;
第三、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第四、电梯产权单位与维保单位的维修保养合同;
第五、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原件);
第六、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场内机动车辆出厂合格证;
第二、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检验报告书;
第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五、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原件);
6、办理程序
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7、办理时限
(1)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2)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3)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8、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运行牌照(检验合格标志)每个30元,厂内机动车辆运行牌照每套100元。
9、收费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10、办事结果
办理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予以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或运行牌照(检验合格标志),并返回一份《锅炉普查登记表》、《压力容器普查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或《特种设备普查登记表》,返还提交的申请资料。
11、考核发证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组织考核发证。
9、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特设股,联系电话:8585761。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办事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电梯、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焊接、锅炉水处理、安全阀校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办事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发证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3)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安全技术知识和相应的技能;
(5)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4、审批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1)申请
需要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A、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B、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C、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D、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E、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2)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5、办事时限
(1)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2)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3)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6、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机构负责。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
7、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 每4年复审,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并在证书上复审签章。复查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8、变更与延续
(1)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2)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9、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
10、考核发证单位
由牡丹江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组织考核发证。
11、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特设股,联系电话:8585761。
 

六、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定]公开信息


1、办事内容
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场所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宣传资料和办公分布图,并为社会各界提供多种涉及计量等方面的信息,并公开以下内容:
(1)公开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承诺。
(2)公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3)公开检定、校准规范和规程。
(4)公开提供所检定、测试和校准的步骤及方法。
(5)公开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所列的检定、检测、测试和校准项目。
2、收费依据
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第59号《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为依据。
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
(2)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所有的《国家计量检定规范、规程》、《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规定》,为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的工作依据。
(3)以2003年4月2日批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黑)法计(2003)0003号授权的89项检定项目为工作依据。
(4)以2006年4月25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的No.L2644号《国家实验室认可(CNAL)证书》批复的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所列项目为其工作依据。
4、办事时限
(1)对于电话咨询、即时答复或转给相应的负责人。
(2)对于用户的到访的送检、送样、校准和咨询,即时回答或指引至相关技术业务室。
(3)对于用户的检验、检测和咨询等事项,其检定期限从送检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
5、办事程序
(1)开启最佳的服务窗口,迎接您的到来。创造服务环境人性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风气亲情化的良好氛围是我们履行办事程序公开的全新检定、校准服务理念。
(2)在服务的第一现场将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问询您的工作人员,保证指导您办理各项检定、检测、校准、及咨询服务等事宜。
(3)企事业单位、用户消费者送检的用户,将由仪器设备收发室工作人员帮助履行检定、校准最初和最终的一切程序。
(4)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在外出检定和检测前要按照规定出示检定员证或工作证,如不按照规定出示证件,用户有权拒检。
(5)严格按照本所制定的《质量管理手册》、《操作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计量检定规范》等相关程序进行检定和校准工作。
(6)用精湛的技术业务,提供一流服务;用全新服务理念,树立一流形象是我们检定、校准工作追求的目标。
(7)在工作中,要求做到热情、周到、严谨、规范,统一着装,统一使用服务用语,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用语文明,条理清晰、内容准确、礼貌待人,精通业务,热情服务。
6、办事结果公开
(1)检定、检测和校准的证书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到生产者、消费者或用户手中。
(2)检定或校准结束后,我们会向您提供书面的检定、检测或校准结果证书报告,并告之用户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3)用户对我们做出的检定、检测的结论、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复检,并按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同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其它权利。
(4)对用户所提供的举报、投诉相应的资料和有关的信息,除安程序向有关部门转办外,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接受您的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时,认真倾听、详细记录。对于用户的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
(6)保证信息畅通。通过网站、宣传栏以及定期走访用户等方式,随时沟通信息,不断改进、提高检、校准服务质量水平。
(7)统筹规划咨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便捷的咨询平台。
(8)最大限度的满足您合理与合法的期望目标。
7、办事纪律
(1)宁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公开承诺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该所的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用户有权向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2)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八严禁”、“六项制度”等规定,杜绝向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报等不良现象。
(3)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应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4)公开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5)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计量检定、检测和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前会提前通知用户。
(6)以提供优质、高效、公正、公平、快捷和可靠的检定、检测、校准和咨询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7)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为:8858764
(8)我们呈请企事业单位、用户消费者、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我们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8、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所,联系电话:8858764。
 

七、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质量检验]信息公开


1、办事内容
质检所,设有食品检验室、建材检验室2个检验检测实验室,承担产品质量抽查、统检、定期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等任务,承检类,多种产品。为政府机关、科研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司法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等技术支持,在宁安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2、办事依据
2003年11月顺利通过了CMA[(2003)量认(黑)字(Z1419)号]计量认证和CAL[(2003)质监认字(103)号]审查认可(复查),共取得396个检验项目的法定检验资质,2006年2月又有139个检验项目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CNAL),实现了实验室间的国际互认。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3、办事时限
送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检出,红砖检验35个工作日内检出,现场检测5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本单位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4、办事程序
本实验室按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编写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于2004年5月18日实施,又于2005年10月按CNAL/AC01:2005idt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了修改,改进了质量体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建立了科学理顺的办事程序。
5、办事结果
依据《黑龙江省产(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对宁安市辖区的生产企业以及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于每个月的月底,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到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将辖区各县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社会公布。
6、办事纪律
(1)本实验室坚决站在公正立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方面的服务。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本实验室的一切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及外界压力的影响,保证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做到结果公正。
(3)本实验室制定了《客户机密保护程序》、对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及专有权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本实验室依据GB/T15481-2000idtISO/IEC 17025: 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的运行,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
(5)本实验室积极参与国内外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并与这些实验室保持良好的接触和沟通,以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能力。
7、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质检所,联系电话:8858765。
 

八、宁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政务公开


1、办事内容
宁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牡丹江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宁安分所]主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设备的部件(配件)、安全附件、相关产品和材料的检验检测、质量监督、事故调查与分析、人员培训、检测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宁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始终致力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质量工程与事业。
2、办事依据
依据国务院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3、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5]49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4、收费项目
(1)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在用蒸汽锅炉和在用承压热水锅炉检验。
(2)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在用蒸汽锅炉检验。
(3)第一、二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4)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
(6)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7)B、C、D级锅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8)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5、办事时限
送检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现场检验一般设备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本单位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6、办事程序
(1)我们在服务的第一现场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工作人员,保证指导您办理各项检验、检测及咨询服务等事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3)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4)根据检验结果在检验结束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7、办事结果
(1)检定结果一般情况下10日内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30日内通知用户 。
(2)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提出复检,或向上级检验部门、市质量监督部门监察机构申诉。
(3)被检验单位对检验人员的工作不满意时可向我单位举报,我单位除及时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转办外,对用户所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8、办事纪律
(1)宁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方面的服务。
(2)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八严禁”、“六项制度”等规定,杜绝向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报等不良现象。
(3)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应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4)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对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前会提前通知用户。
8、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宁安质监局,宁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联系电话:8858767。


    ●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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